无锡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搬家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无锡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搬家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无锡市城区从事搬家服务业的单位和从事与搬家业务有关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搬家业同仁为发展无锡市搬家事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领导,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之所无锡市南长区锡山新村10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协助政府联系本行业企业;(二)代表本行业利益,维护本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参与本行业重大问题研究协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通过行业自律,规范本行业经营行为,树立行业新风;(四)加强本行业企业间业务联系,制定行业公约,当好政府管理本行业的助手;(五)组织本行业企业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为本行业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六)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无锡市搬家行业的具体现状,进而在增加审批新的搬家公司执照时参考,防止过多过滥;(七)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八)统一本行业服务价格,制止个性价格竞争,保护本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户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获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NextPage]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获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来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发展或除名;(六)决定副秘书长;(七)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1[NextPage]/2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团体年度工作计划;(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会费按会员单位的车辆收取,每辆车按每年600元以下(含600元)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跨级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调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NextPage]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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